加拿大具有 3 個主要級別的政府,而各級政府制定相關法例。加拿大(聯邦)政府為全國制定法例,而省或地區政府( 例如卑詩省)法例觸及省與地區。市政府為他們的城鎮(例如溫哥華或維多利亞)制定法例。加拿大公民有權對各級政府進行投票,同時,亦要遵守各級別政府的法例。
被控違反法律的人或需上法庭,由法院判決他們是否有罪。如果認為某人有罪,法院將對之判決刑罰,而加拿大的法院系統獨立於政府。當中,最重要的法例之一是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權利與自由憲章),這是保障國民享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生活及工作的自由,以及參與和平政治活動的權利。詳情可參考官方網頁的權利與自由憲章指南(Guide charter rights freedoms)
什麼是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規定了加拿大人認為在自由和民主社會中所擁有的必要權利和自由。該憲章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憲法是一套法律,包含關於國家如何運作的基本規則,例如它規定了加拿大聯邦、省和地區政府的權力。
該憲章如何與其他加拿大法律一起使用?
憲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所有其他法律必須符合其中規定的規則,否則,它們可能被裁定無效。由於憲章是憲法的一部分,這是在加拿大擁有的最重要的法律。可是,《憲章》中的權利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它們亦可被限制以保護其他權利或重要的國家價值觀,例如:反對仇恨宣傳或兒童色情的法律,這可能會限制言論自由。憲章第 1 條規定,憲章權利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只要這些限制在自由和民主的社會中被證明是合理的。
憲章保護誰,保護哪些權利?
在加拿大的任何人:無論他們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還是新移民皆可享有《憲章》所載的權利和自由。但憲章只賦予加拿大公民一些特定權利,例如投票權(第 3 條)和“進入、留在和離開加拿大”的權利(第 6 條)。
人權
加拿大人權法保障國民免受歧視。歧視是指某人因以下原因而對你有所不同對待:
• 你的種族、膚色、出生地或血統
• 你的年齡,無論是因為你年紀大還是因為你年紀小
• 你的性別,無論你在出生時被認為是男性、女性或雙性(不完全是男性或女性)
• 你的性取向,是否對以下人士有興趣,包含與你性別相同、與你性別不同、不認為是男性或
女性,或者性別超過 1 種的人
• 你的性別身份(無論你是女人、男人、非二元性別或雙靈)
你的性別表達方式,或你如何展示和顯示性別的方式,包括你的姓名、穿的衣服或喜歡的活動
• 你的家庭狀況(例如,你是否已婚、離婚、單身、撫養子女、是否懷孕或是否能夠懷孕)
• 你的宗教信仰,包括你在公共場所、家庭和禮拜場所的穿著
• 你的政治信仰,包括你投票支持的人以及你想要的改變
• 你是否有肢體或心理殘障
如果某人因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個而對待你的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房東不讓你租房,或者某人不為你在餐館或商店提供服務),這屬於歧視。但有部分是例外的,如部分出租房屋或公寓樓僅適合長者(55 歲以上),他們可以拒絕向 55 歲以下的年青人出租。公共建築可能有男女分開的洗手間。
倘若任何人感到受歧視,在卑詩省可尋求人權診所由社區法律援助協會 (Community Legal Assistance Society) 協助,其可協助人們了解並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可協助進行省級人權投訴。
仇恨罪行
出於以下任何原因傷害某人或表示他們會傷害你屬於違法:
• 種族/ 膚色/ 宗教/ 國籍或族裔/語言/年齡/ 精神或身體殘疾/生理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或表達
如果遇到仇恨犯罪,可致電 9-1-1 或當地的警察局尋求協助。
平等權利: 第 15 條( Equality rights – section 1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享有平等保護和利益
15. (1) 每個人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和平等利益,特別是不受基於種族、民族或民族血統、膚色、宗教、性別、年齡或精神或身體殘疾。
平權行動計劃(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s)
(2) 第 (1) 款不排除任何以改善弱勢個人或群體的狀況為目標的法律、計劃或活動,包括因種族、民族或族裔、膚色、宗教、性別、年齡或精神或身體殘疾。
《憲章》第 15 條明確規定,加拿大的每個人:無論種族、宗教、民族或民族血統、膚色、性別、年齡或身體或精神殘疾如何都應受到同樣的尊重、尊嚴和體諒。這意味著政府不得在其法律或計劃中基於任何這些理由進行歧視。法院認為,第 15 條還根據其未具體規定的其他特徵保護平等。例如,本節規定禁止基於性取向、婚姻狀況或公民身份的歧視。
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第 15 條的目的是保護那些在社會、政治和法律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當一個人由於個人特徵而遭受不利影響或被剝奪社會其他成員可獲得的機會時,就會發生歧視。
在保護平等的同時,《憲章》還允許某些旨在改善弱勢個人或群體狀況的法律或計劃。例如,第 15 條第 2 款允許開展旨在改善婦女、土著人民、少數族裔或精神或身體殘疾者就業機會的計劃。
資料來源:
https://www.canada.ca/en/canadian-heritage/services/how-rights-protected/guide-canadian-charter-rights-freedoms.html
https://www.chrc-ccdp.gc.ca/en
http://www.bchrt.bc.ca
https://clasbc.net
資料由Rise Smart Immigration Consultant 提供
筆者簡介
Holiday CHUNG ( 鍾愷莉),畢業於英國,主修媒體與文化研究文學學士,亦修畢翻譯深造文憑,完成修讀法律系亦考獲相關牌照。
- 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註冊仲裁員[MCIArb]
- 英國法務人員Institute of Paralegals (IoP) Fellow of the IoP (F.Inst.Pa)
- 英國專業法務員名冊 PPR Tier 4
- 擁有接近十年的簽證移民行業經驗,現職為首席移民顧問
- 曾擔任文案部顧問, 移民顧問,跟進上訴案件等,已處理逾百宗案件。
- 多從事澳洲和加拿大移民文案工作和簽證, 熟悉當地移民政策和法例。
- 此外,亦有處理有關英國及其他歐盟國家簽證。
- 尤其擅長於澳洲, 加拿大及歐盟移民法案及其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