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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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離港理由取回強積金 MPF 申請程序與方法

所謂「親生仔不如近身錢」,大家辛苦工作半世儲下的 MPF (強積金),都想在永久離港或移民時全數取回。在積金局的網頁指,「永久離港」都是一個原因,令離港的人可以取回 MPF 離開,相信打算移民的人,都會以這個方法嘗試取回強積金,現在為大家清楚地解釋申請程序與方法。

申請前最好先整合強積金戶口

可能大家都曾經在不同公司工作,從而有數個強積金戶口,由於要提取強積金時,每個戶口需獨立提交申請表格,為了折省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在申請永久離港取回時,先進行一次強積金戶口整合,將 MPF 戶口變為一個。

填寫聲明表格第 MPF(S) – W(SD2) 號表格

以永久離港理由申請取回 MPF,首先在積金局網頁下載 MPF(S) – W(SD2) 表格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 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權益)的法定聲明),然後到民政事務總處進行宣誓,証明沒有虛假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根據《刑 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 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HK$200,000。

連同個人文件填寫第 MPF(S) – W(O)號表格

辦妥 MPF(S) – W(SD2) 號表格後,就要填寫 MPF(S) – W(O)號表格(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權益)的表格),填寫後,就要交到表格及「所需證明文件」交予有關計劃的受託人,以便處理有關申索。

「所需證明文件」是什麼?

跟據表格內的內容,MPF(S) – W(O)號表格所指的「所需證明文件」如下:

  • 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 准予計劃成員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文件副本(例如移民簽證/外國護照)
  • 有關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表格(第 MP F(S ) – W (S D2 ) 號表格)
  • 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副本(如適用)
  • 海外定居資料

交出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在積金局的網頁內,以永久離港理由取回 MPF,最後一項是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這一項的確描述得比較含糊。經了解,單靠旅遊證件,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已獲准到香港以外地方長期居住,申請人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由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賬戶資料如水電費賬單等。

繳交離港清稅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都沒有,最直接是繳交離港清稅文件。首先要求僱主填寫 IR56G (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將離港的通知書),並給予申請人副本,並暫時扣起最後一期薪金。

稅務局會在收到通知後發出報稅表 (BIR60),如果想加快清稅手續,可以親臨稅務大樓 (灣仔告士打道 5 號) 辦理。與評稅主任會面後,就會有評稅結果,稍後就會收到「繳稅通知書」。

收到「繳稅通知書」後,就可以清理稅項,辦理後稅局會將「同意釋款書」寄回僱主。如與評稅主任會面即時獲得「繳稅通知書」,則可在郵局或 ATM 交稅後,到稅務大樓七樓收稅組,直接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

清稅後,就可從僱主領回扣起的最後一期薪金。

得到 IR56G 副本、終止僱用合約的證明及尾期糧單後,離港清稅文件都大致齊全。

交齊所有文件,而強積金受託人核準資料無誤後,申請人最快 30 天就可以取回 MPF。

P.S. 注意 BNO 不承認為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

最後打算以「永久離港」原因取回 MPF 的申請人要注意,積金局早前已發聲明,強積金計劃成員不能依賴 BNO 或其相關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所以如要移居英國,又打拿取回強積金,可以嘗試提供更多證明,證明申請人屬永久離港 (如上文提及的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賬戶資料如水電費賬單),或是 6 年後真正成為英國公民後,再回香港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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