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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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配偶簽證個案分享及實戰

續上文 (LGBT 在澳洲、加拿大、英國可合法為配偶移民?),筆者闡釋了在移民法規上,英國、澳洲和加拿大不同類別婚姻關係的定義。現在則分享一則特別的案例及闡釋其應用:

個案(1)
申請簽證類別:澳洲配偶簽證(Subclass 309/100)
個案背景: J 先生為澳洲公民,為跨性別人士 (Transgender) 與太太在美國結婚 6 年,沒有子女。兩位皆在香港居住及工作。在處理 J 先生案件的時候,我特別需要整理及解釋其轉變性別前後的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改名契等……文件上較為繁複。最困擾的是文件上的處理及其時序排列。轉變性別前後的文件,稍有差池,粉身碎骨。申請簽證最麻煩的絕對不是文件不全,因為未齊文件,移民局會隨之作出提醒並接受後補資料;但申請簽證時,最難應付的卻是移民局質疑申請者的誠信問題,懷疑申請者涉及任何虛假和誤導信息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或是偽造文件 bogus documents,這將會引致簽證被判定為違反 4020 條款而遭致拒簽。

基於程序公正的原則下,移民局通常會發出一份「Natural Justice Letter」,這份信件會註明哪些資料疑似涉及誤導性或造假,以及提出其相應的法規。此刻,移民局會要求申請者在指定時間內 (一般是28天) 作出解釋,證明沒有違反相關條款;如果確實違反了條款,這則視乎當中有否涉及值得令人同情或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豁免?

倘若簽證官不視為合理解釋,根據條款,申請人的簽證會因此被拒簽。更甚,除了這次所有申請人的簽證會被拒以外,而且根據當時提供虛假文件的程度差異會有3年
或10年內在拒簽後不得再申請任何簽證。
(2) they or a family member have not been refused a visa on the basis of (1) in the period starting 3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the visa application was made and ending when the visa was granted or refused.
(4) they or a family member have not been refused a visa on the basis of (3) in the period starting 10 years before the visa application was made and ending when the visa was granted or refused.

此外,我亦躊躇於應否以 De factor Relationship (同居關係/事實婚姻) 還是用Married (已婚)作為其婚姻狀況。因為當年我處理J 先生案件的時候,澳洲政府還未承認同性婚姻 (Same Sex Marriage ),直至2017年才正式立法,故此在2017 年前均以De factor Relationship 作同性婚姻申請配偶簽證,但由於J 先生在官方文件上的性別已轉為男性,因此最後我決定以Married (已婚)為他作申請。

當我接手 J 先生的個案以前,J 先生曾到訪不同的公司進行詢諮。當中﹐不乏被某些公司拒諸門外或經歷了一些不愉快的待遇。因此,當我處理J先生個案的時候,J 先生十分著緊遞交的每一份文件,簽證上每一個細節,甚至乎申請表上的每一條問題……我也要花不少時間向J先生逐一解釋。那段時間,我幾乎每天也與 J 先生通電話,來回不下數十次; 對於J先生的每一個疑問,我也十分耐心且謹慎回答,每天都戰戰兢兢的應對 J 先生的擔憂。到我要正式申請遞交文件時, J 先生仍然十分惴惴不安。於是,我跟他說: 「配偶簽證最重要的是婚姻關係真實,文件真確,其他的都不是問題,放心。」最後,J 先生的個案成功批核。J 先生放下心頭大石,我也忍不住喜極而泣。


有時候,在等待客戶的簽證批核時,我比他們更緊張更開心。簽證申請是一場煎熬的等待,快則 3 個月可批核,時間長的差不多要5 年時間,我們作為移民顧問最重要的是專業、謹慎和耐性,每一個細節都不容有失。移民法規不時更改,我們經常要面對的是政策改變,趕於申請截止前(Deadline) 入紙; 有些簽證 Deadline 前,投資額為一百萬; Deadline後,則躍升至兩百萬。差之毫釐 ,謬之千里。面對近年簽證移民行業的變遷,驚濤駭浪,我總抱著一個處事原則: 「毋忘初心」。不論是難度極高的,還是易如反掌的簽證,均一視同仁,盡力做好每一個簽證,期盼成功批核。難度再高的簽證,只要剝繭抽絲,一層層的逐步處理,困難亦可迎刃而解; 再容易的簽證,遞交錯誤文件,犯上低級錯誤,亦有機會被拒簽。因此,對待每一個簽證都必須認真謹慎、不厭其煩,反覆查證,減少出錯的機會,以達至簽證成功批核為最終目標。

參考資料:

https://www.ag.gov.au/families-and-marriage/marriage/marriage-equality-australia

https://www.abs.gov.au/ausstats/[email protected]/featurearticlesbyCatalogue/48374764283E7650CA258351001009AA

https://www.aat.gov.au/AAT/media/AAT/Files/MRD%20documents/Factsheets/FS09-Public-Interest-Criterion-4020.pdf

資料由Rise Smart Immigration Consultant 提供

筆者簡介

Holiday CHUNG ( 鍾愷莉),畢業於英國,主修媒體與文化研究文學學士,亦修畢翻譯深造文憑,完成修讀法律系亦考獲相關牌照。

  • 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註冊仲裁員[MCIArb]
  • 英國法務人員Institute of Paralegals (IoP) Fellow of the IoP (F.Inst.Pa)
  • 英國專業法務員名冊 PPR Tier 4
  • 擁有接近十年的簽證移民行業經驗,現職為首席移民顧問
  • 曾擔任文案部顧問, 移民顧問,跟進上訴案件等,已處理逾百宗案件。
  • 多從事澳洲和加拿大移民文案工作和簽證, 熟悉當地移民政策和法例。
  • 此外,亦有處理有關英國及其他歐盟國家簽證。
  • 尤其擅長於澳洲, 加拿大及歐盟移民法案及其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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